[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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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