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