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12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