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财政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