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