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审定(登记),擅自推广、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新品种、新产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许可证,或未经审定(登记),擅自推广、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新品种、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