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