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