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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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