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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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