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下放至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