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农药广告审查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