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