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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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附件:1.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42项) 第23项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 下放至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