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