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