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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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