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