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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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