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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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公布) 第十三条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