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民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公布) 第十三条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