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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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殡葬设施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