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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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