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民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