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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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