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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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民政局
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