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民政局 | |
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