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教育局 | |
项目名称 | 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