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教育局 | |
项目名称 | 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经费等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自然人 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