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教育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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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教育局
项目名称
单位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