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教育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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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教育局
项目名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