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教育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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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教育局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