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教育局 | |
项目名称 |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