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停止运营未报告,或者停止运营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难以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车站运营,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公告内容。 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停止运营未报告,或者停止运营未向社会公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