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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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责任、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按照建设、运营安全标准,建设、配置、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更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