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申诉。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