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