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不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未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