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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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不服从管理,不携带、佩带相关证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服从管理,携带、佩带相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