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不服从统一调度、组织疏运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服从统一调度、组织疏运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