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将线路经营权发包、擅自转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营运,必须取得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由交通部门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 本条例施行前已营运的线路,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的六个月内向交通部门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经营者不得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营运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线路经营权发包、擅自转让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