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遮挡、污损、涂改船名和船籍港等船舶标识;(二)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三)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四)船员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五)快速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六)在狭窄弯曲航道、桥梁、船闸引航道等水域停泊;(七)农用自备船改变用途或者在船舶证件载明的水域外航行。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有第一项至七项行为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