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方式拖带、顶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 船舶拖带、顶推应当采取单排一列编队方式,不得使用长缆、独缆、绑拖等拖带方式。使用偏缆不得超过拖船宽度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方式拖带、顶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