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停泊水域、码头、安全设施和通信设备; (三)具有游艇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和处理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设施和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