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技术检验、检测证明; (二)需要专人操作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 (三)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