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