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紧急停泊时未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影响其他船舶航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第二款 船舶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标志停泊。遇有前方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航道堵塞、水上交通管制以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船舶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路。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船舶紧急停泊时未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影响其他船舶航路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堵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