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上下客时不按规定停车,有出租汽车停靠点的,不进点停靠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必须做到: (四)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有出租汽车停靠点的,进点停靠;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四)、(六)、(七)、(八)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故意绕道的,还应当责令出租汽车驾驶员返还乘客当次全部车费。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