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没有确保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货币刷卡设备等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管理设施。在营运过程中应当确保其正常使用,出现故障,应当修复后再营运。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