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或未按时上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