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货运出租经营者使用非货运出租车辆从事货运出租经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9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出租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未取得货运出租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货运出租标志、标识,从事货运出租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出租经营者使用非货运出租车辆从事货运出租经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